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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型清障车作业中又出二次事故,责任如何划分

2022-03-20 点击:1346

    2018年12月7日,广东交警在其微信公众号里发布了《超载水泥罐车下滑侧翻,9人死亡2人受伤...》的事故调查处理通报(下简称《处理通报》),瞬间在清障救援行业内引发了热议。

车祸经过及原因

    据《处理通报》描述,2018年8月1日14:30许,惠东县平海镇县道,发生一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(即:重型清障车,见图1)的托架构件(见图2)断裂,导致被托牵的半挂牵引车及罐式半挂车(即:罐式半挂汽车列车,见图3)脱落后退滑行;罐式半挂车侧翻时砸压尾随其后行驶的2辆小客车(见图4),造成9人死亡、2人受伤、5车不同程度损坏。

图1 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(重型清障车)实施救援(拖牵)

图2 清障车的托架构件

图3 半挂牵引车及罐式半挂车(因故障)被清障车牵引(救援)

图4 因重型清障车托架构件断裂,被托牵的罐式半挂列车向后滑,且罐式半挂车出现侧翻,压向尾随其后的2辆小客车(轿车)

《处理通报》对造成这次严重交通事故的原因进行了分析,认为主要原因有:违规改装、超载(装载100.1t散装水泥)、重型清障车违规清障托牵、非法营运等因素。其中认为清障车在清障拖车过程中存在如下违规行为:

(1)肇事清障车的《公告》、整车参数铭牌、《使用说明书》等相关的车辆信息中,均未标注出该车的最大托牵能力。

(2)肇事清障车超载清障托牵远大于自身能力、且严重超载的重型半挂汽车列车。

(3)肇事清障车严重违反了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61条“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,不得拖带挂车”的规定。

(4)肇事清障车在悬挂临时号牌、未完成注册登记情况下,就违规从事经营。

清障救援行业热议《处理通报》中肇事清障车的违规事项

《处理通报》一经发布,包括清障车生产厂家、清障救援企业在内的清障救援行业,对肇事清障车的违规项进行了热议和探讨。认为有些违规项,确属无奈之举,不得已而为之;有些却是车辆、道路交通等管理部门的法规不完善造成的;有些是清障生产厂家、清障救援企业及现场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而导致的。

 目前汽车产品管理制度不完善,清障车生产厂家对相关法规不重视

   《处理通报》说,在肇事清障车的《公告》中查不到该车的最大托牵质量,这或许是目前我国汽车产品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原因所致。事实上,清障车在申报《公告》时必须有《汽车整车产品定型检验报告》。该报告依据QC/T 252-1998《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》、车辆产品《公告》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(汽车部分)2012版及调整条款的规定,对清障车及其专用装置进行基本性能试验,其中就包括托臂的最大托牵质量的试验。

    然而,现行汽车产品《公告》的参数模版格式,是以最能体现普通汽车(如常规的货车、客车、轿车等)的技术参数为主的一个通用格式。但是,不同类别的专用汽车,其主要参数的项目名称和单位是不相同的。因此,在车辆《公告》的通用参数格式里,很难将各类专用汽车的各类主要参数一一列出,所以在该肇事清障车的《公告》中查无“最大托牵质量”参数,也就不足为奇了。

    也正因为现行的汽车《公告》格式中无法将各类专用汽车的主要参数展现出来,所以近几年有关部门对新申报的清障车产品,已要求申报厂家在《公告》表的备注栏里,标注出该车型的托举质量。这本是好事,但由于种种原因,现《公告》备注栏标出的托举质量,却不是按汽车行业标准QC/T 645-2005《清障车》第4.1.3和4.1.4条款的要求来计算得出的,而是简单地照搬货车载质量的计算公式来计算得出,即“托举质量=最大总质量-整备质量-司乘数”。殊不知,这种算法得出的“托举质量”与按《清障车》标准计算出的结果,相差甚远!也与实际清障托举作业严重不符!

     此外,QC/T 645-2005《清障车》第4.1.6条规定:清障车的最大托牵质量小于或等于其最大总质量。且该标准第7条“标志和使用说明”和GB 7258-2017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》第4.1.2和4.15.9条都明确规定要在整车铭牌和使用说明书中标识出其“最大总质量、主要专项功能技术参数”等。而《处理通报》称,在肇事清障车的铭牌、使用说明书中也未找出该车的“最大托牵质量”这一重要关键的技术参数,这就反映出该肇事车辆的生产厂家对相关法规不重视(或不了解),对安全生产十分淡漠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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